2007年9月3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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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谎报瞒报突发事件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崔静 田雨

  明确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十项处置措施
  这些处置措施包括: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等。
  此外,法律还授权政府可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编造、传播有关虚假信息将被处罚
  该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提请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删去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

  城乡规划应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该法规定,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所有单位应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进入紧急状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该法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都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根据这部新颁布的法律,国务院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应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权益的措施
  该法明确规定,有关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权益的措施。
  这部新颁布的法律规定,有关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媒体应无偿宣传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
  该法明确要求,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还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  
  据新华社